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3民终65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振川,男,汉族,1938年3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丽锋,女,汉族,1974年4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意凯(曾用名冯轶浩),男,汉族,2001年1月31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理人:周丽锋,身份信息同上,系冯意凯母亲。
被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冯军伟,男,汉族,1969年6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上诉人冯振川因与被上诉人冯意凯、周丽锋、冯军伟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7民初2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冯振川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冯振川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冯振川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100元,减半收取6550元,由冯振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国欣
审判员 沈可可
审判员 李依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殷春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