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刑更456号罪犯董少辉,男,199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新野县,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造化监狱服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9日作出(2009)西刑初字第3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少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董少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云南省思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3年5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8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造化监狱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造化监狱认为,罪犯董少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8年9月30日,罪犯董少辉获得表扬奖励4次、另获考核积分300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董少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董少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自2009年3月16日起至2019年3月15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洪成
审判员 柳 震
审判员 秦艳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