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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21民初13号

四川省金堂水电设备制造股份公司与绵竹市齐天双林电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川省金堂水电设备制造股份公司;绵竹市齐天双林电厂(普通合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21民初13号

原告:四川省金堂水电设备制造股份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赵镇成金大道**。

法定代表人:庞红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泉,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竹市齐天双林电厂(普通合伙),住所,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齐天镇双坪村**div>

法定代表人:汪振富。 四川省金堂水电设备制造股份公司(以下简称金堂水电设备公司)与绵竹市齐天双林电厂(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绵竹双林电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因绵竹双林电厂已向金堂水电设备公司支付了起诉款项,原告金堂水电设备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堂水电设备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省金堂水电设备制造股份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四川省金堂水电设备制造股份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小川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艳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