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81执743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石家庄市新华区合作路**。
法定代表人:万铜良。
被执行人:苏州杰科洁净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常熟市海虞镇王市海阳路**/div>
法定代表人:RAZAKBINJAMIAN。 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与苏州杰科洁净技术有限公司国内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的石裁字[2015]第63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书:苏州杰科洁净技术有限公司给付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裁决款人民币142011.4元,自本裁决作出之日起30日内履行。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受理。2018年8月27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5执75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该案移送本院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42011.40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10月12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2018年10月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3、2019年1月4日,本院第二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结果与第一次查询结果基本相同。 4、2019年1月4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2019年1月8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已不在该地址经营。 6、2019年1月1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2019年1月2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案执行标的142011.4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石裁字[2015]第63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允枫
审判员 步全赢
审判员 李 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范群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