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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刑更83号

杨显东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2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杨显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刑更83号罪犯杨显东,男,1987年9月29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区人,汉族,中专文化,现在重庆市凤城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9日作出(2011)渝五中刑法初字第001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显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民原告人2万余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6月5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渝高法刑执字第0029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7月21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刑更30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以罪犯杨显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表扬4次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杨显东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显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无财产性判项已执行的依据等,应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显东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起至时间:2016年7月21日起至2040年12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包 颖

审判员 但 斌

审判员 曹 亮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秦冬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