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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7执保43-1号

李炳立、冯海东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河南省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炳立;冯海东;冯素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627执保43-1号

申请执行人:李炳立,男,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执行人:冯海东,男,199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执行人:冯素梅,女,198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太康县。关于李炳立、冯海东申请冯素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委托查封被申请人冯素梅名下的一套位于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药厂路78号祝福红城二号院5幢1单元11层55号商品房(合同号:GX17003376277),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太康县人民法院(2019)豫1627民初638号民事裁定书已保全完毕,应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安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啸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