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苏0507民初774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0-11-05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田广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7民初774号 申请保全人:田广侠,女,1973年1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钰明,男,1962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被保全人:徐子阳,男,2001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

法定代理人:赵某,女,1978年7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系徐子阳的母亲。 被保全人:赵某,女,1978年7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朗悦湾花园****。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田广侠与被申请人徐子阳、赵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田广侠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徐子阳、赵某银行存款人民币63000元或等价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田广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徐子阳、赵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3000元或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骆莹莹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怡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