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217号罪犯王俊杰,男,1981年06月22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原住河南省原阳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01月07日作出(2012)原刑初字第28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俊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被告人王俊杰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11日作出(2013)新刑一终字第43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04月05日起至2026年04月04日止。于2013年05月23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罪犯王俊杰在执行期间,2016年09月02日减刑十一个月.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对罪犯王俊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1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王俊杰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俊杰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6次,2018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俊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结合财产性判项履行及狱内消费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俊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04月05日起至2024年10月0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王 珏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姜新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