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晋0724执44号之八

昔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高维红、王瑞青追缴违法所得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02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高维红;王瑞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724执44号之八移送部门昔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高维红,男,1968年7月21日生,昔阳县人。被执行人王瑞青,男,1968年3月11日生,昔阳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昔阳县人民法院(2018)晋0724刑初37号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王瑞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瑞青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瑞青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28201.2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付亚洲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邵春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