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724执44号之八移送部门昔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高维红,男,1968年7月21日生,昔阳县人。被执行人王瑞青,男,1968年3月11日生,昔阳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昔阳县人民法院(2018)晋0724刑初37号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王瑞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瑞青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瑞青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28201.2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付亚洲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邵春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