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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02民初8074号

赵亚斌与李何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亚斌;李何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02民初8074号

原告:赵亚斌,男,汉族,1986年1月31日出生,住址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碧琦,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何力,男,汉族,1975年2月22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杞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崤山路中段58号。

负责人:韩建丽,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战魁,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亚斌诉被告李何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赵亚斌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亚斌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亚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赵亚斌负担。

审判员  王海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常佩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