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825民初97号
原告:陈文传,男,1971年8月15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联系。
被告:李存震,男,1981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现公司在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石大路博创科技园威耀数控有限公司,联系。
被告:陈俊康,男,1974年9月11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联系。
被告:陈文龙,男,1971年1月30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传诉被告李存震、陈俊康、陈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传于2019年1月29日以同被告已经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文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文传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原告已预交4400元),由原告陈文传负担。
审判长 曾国平
审判员 胡伍根
审判员 郑美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阮妍满
书记员张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