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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7执保57号

吴重要、刘保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河南省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重要;刘保曾;蔡石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627执保57号

申请人:吴重要,男,汉族,1972年7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申请人:刘保曾,男,汉族,1954年3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

被

申请人:蔡石磊,男,汉族,1988年8月15日生,住河南省淮阳县。关于吴重要、刘保曾申请蔡石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冻结被申请人在太康县牧原农牧有限公司的131486元的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太康县人民法院(2019)豫1627财保17号民事裁定书已保全完毕,应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安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谭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