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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27执恢69号之一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梁克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0-12-10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吴小玲;梁克意;梁克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127执恢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住所地横县横州镇茉莉花大道南侧龙池新城商铺,组织机构代码:67500777-X。

被执行人:梁克加,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横县。

被执行人:吴小玲,女,1982年9月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横县。

被执行人:梁克意,男,1980年8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横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梁克加、吴小玲、梁克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本案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梁克加、吴小玲、梁克意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法作出横县人民法院(2018)桂0127执6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梁克加、吴小玲、梁克意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在本案的债务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实现了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债权,并交纳了本案执行费,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梁克加、吴小玲、梁克意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红莲

审判员  黄 平

审判员  杨岱洲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韦星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