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京行终659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蔡世泽,男,194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 法定代表人陆昊,部长。 委托代理人王胜娜,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 蔡世泽因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以下简称自然资源部)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8)京01行初131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蔡世泽于2018年8月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自然资复议〔2018〕267号(不),以下简称被诉决定书],并追究自然资源部不作为乱作为弄虚作假的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经查,2018年5月14日,自然资源部收到蔡世泽的一封信件,该信件中包含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核申请书、《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晋国土资信答〔2018〕41号,以下简称41号答复意见)等材料。其中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写明的申请人为蔡世泽,被申请人为晋江市国土资源局,复议机关为泉州市国土资源局,落款日期为2018年5月2日。2018年5月18日,自然资源部作出被诉决定书。5月20日,蔡世泽收到。蔡世泽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案中,蔡世泽向自然资源部邮寄的信件材料中虽有行政复议申请书,但从该申请书的内容看,其明显不是向自然资源部提出的复议申请,而是蔡世泽向自然资源部举报材料的一部分,蔡世泽对该事实也予以认可。故本案并无明确适格的行政复议申请存在。自然资源部根据蔡世泽邮寄材料的内容,将材料中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视为蔡世泽不服41号答复意见向其提出的复议申请,并据此作出被诉决定书,并不对蔡世泽的权利义务产生任何影响。蔡世泽针对被诉决定书提起本案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蔡世泽主张被诉决定书妨碍了其提起诉讼,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蔡世泽另主张其邮寄信件中包含有联名举报信,被诉决定书未针对其举报信内容作出回复。对此一审法院认为,首先,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蔡世泽邮寄信件中包含有联名举报信,其该项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其次,即便如蔡世泽所述,其在邮寄信件中举报晋江市国土资源局相关不作为并要求自然资源部查处,蔡世泽邮寄材料实际上是请求自然资源部履行内部监督职责,不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蔡世泽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蔡世泽的起诉。 蔡世泽不服一审裁定,以一审裁定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其起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提出撤销一审裁定、确认被诉决定书严重违法等上诉请求。 自然资源部未提出上诉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实体审理,并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条件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本案中,按照蔡世泽的主张,其向自然资源部邮寄的涉案信件系用于举报晋江市国土资源局相关不作为并要求自然资源部查处,但蔡世泽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信件中包含有举报材料,且即便如蔡世泽所述包含有举报材料,其所谓的举报材料实质上是请求自然资源部履行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职责,其就此提起的诉讼依法亦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由于蔡世泽在涉案信件中并未以具体、明确的方式,提出其去信的主要请求事项和目的,致使自然资源部误认为蔡世泽向其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并就此作出了被诉决定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自然资源部作出的被诉决定书明显没有对蔡世泽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故蔡世泽针对被诉决定书的起诉亦应驳回。但需要指出的是,自然资源部对蔡世泽提交的信件未加详细辨明即作出被诉决定书,存在不当之处,在以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避免发生类似情形。综上,蔡世泽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蔡世泽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宏玉
审判员 赵世奎
审判员 贾宇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莫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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