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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24执恢95号

徐州强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宜兴市大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0-12-28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州强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宜兴市大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324执恢95号申请执行人徐州强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徐州市复兴北路金凯隆大厦1-2105,组织机构代码:064555347。法定代表人檀民强,总经理。被执行人宜兴市大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庄街道工业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762841172。法定代表人叶笃忠,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州强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兴市大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9年1月6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本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浙0324执恢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学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兢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