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4民初11832号 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秋涛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明旭(特别授权),浙江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宁,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江干区。 被告李櫡,女,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诉被告马宁、李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5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75.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620元,合计3995.5元,由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陈维专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晓斐 代
书记员 蒋圣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