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187号
申请人:陈大林,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执行人:贵州五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新黔村新华组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590788060K。法定代表人雍芹,男,汉族,1978年8月22日出生,江苏省淮安市人,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陈大林与被执行人贵州五湖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汇川区瑞奇菲斯酒吧、谭大力银行存款人民币46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 洲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梅章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