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281执54号
申请执行人:殷孟刚,住湖南省。
被执行人:易新辉,住湖南省。 申请执行人殷孟刚与被执行人易新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281民初2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3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殷孟刚与被执行人易新辉于2019年1月2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当天付3000元,余款每月付1000元,直至付清为止。被执行人易新辉的妻子邓紫珍担保每月偿还10000元。申请执行人殷孟刚与被执行人易新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湘0281民初2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 峰
审判员 唐力波
审判员 余向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