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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03执异5号

刘晓华对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卢秀庆、梁世平、李娟、刘晓华、纽维新、卢凤华追偿权纷执行一案中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刘晓华;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李娟;卢秀庆;梁世平;纽维新;卢凤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103执异5号 异议人:刘晓华,男,196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壮,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娟,女,1961年6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执行人:卢秀庆。

被执行人:梁世平。

被执行人:纽维新。

被执行人:卢凤华。 本院在执行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卢秀庆、梁世平、李娟、刘晓华、纽维新、卢凤华追偿权纷一案中,异议人刘晓华提出执行异议,要求重新计算应承担的债务利息。审查中,因本案申请执行人已经更换为长春市久隆新商务咨询中心,案外人要求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刘晓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刘晓华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张立群

人民陪审员王卫家

人民陪审员王晓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