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103执异5号 异议人:刘晓华,男,196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壮,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娟,女,1961年6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执行人:卢秀庆。
被执行人:梁世平。
被执行人:纽维新。
被执行人:卢凤华。 本院在执行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卢秀庆、梁世平、李娟、刘晓华、纽维新、卢凤华追偿权纷一案中,异议人刘晓华提出执行异议,要求重新计算应承担的债务利息。审查中,因本案申请执行人已经更换为长春市久隆新商务咨询中心,案外人要求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刘晓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刘晓华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张立群
人民陪审员王卫家
人民陪审员王晓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