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8)吉0193执714号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浚懿与被执行人李金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2日作出的(2018)吉0193民初6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金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浚懿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李金龙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执行费140元,由本院收取。
本院认为,(2018)吉0193民初6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2日作出的(2018)吉0193民初6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