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102执恢1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信贤,男,196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王茂盛(曾用名王茂胜),男,194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日照市东港区。 申请执行人刘信贤与被执行人王茂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
二0一二年十月十九日作出的(2012)东民一初字第1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被执行人王茂盛应连带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刘信贤借款本金578000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用12106元。因被执行人王茂盛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刘信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自2013年5月23日立案后在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至2018年2月7日,被执行人王茂盛自其工资收入中就本案所涉欠款已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刘信贤149958元;本院自已扣划的被执行人王茂盛的工资收入款中保留其生活费21000元。本院于2018年2月5日作出(2017)鲁1102执恢12号之五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王茂盛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行账号为62×××78账户内的存款60万元,现该冻结期限即将期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
二0一八年二月五日(2017)鲁1102执恢12号之五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王茂盛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行账号为62×××78的账户内存款60万元的冻结; 二、将被执行人王茂盛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行账号为62×××78的账户内存款元扣划至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三、将被执行人王茂盛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行账号为62×××78的账户内存款6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19年1月29日至2020年1月28日,逾期或撤销冻结后方可支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作宝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孔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