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13民初956号
原告:无锡鑫起航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江海西路**华东汽车城**。
法定代表人:申明成。
被告:无锡市兴泰汽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住所地无锡市丽新路**
法定代表人:游军培。
原告无锡鑫起航汽配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兴泰汽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通知限期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无锡鑫起航汽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 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夏冰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