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 (2019)川1722司救执12号 救助
申请人:张义琼,女,197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 张义琼因与向仁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以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为由,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张义琼因与向仁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作出(2017)川1722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确定向仁兴赔偿张义琼677312.06元。向仁兴未履行上述义务,张义琼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向仁兴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张义琼因本次事故导致左大腿高位截肢,家庭生活特别困难。依照《四川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审查工作规范(试行)》第二条第七项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张义琼国家司法救助金10000元。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