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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2民终709之一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唐山市古冶区昌佳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0-11-17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唐山市古冶区昌佳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李国旺;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二运输分公司;杨茂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2民终709之一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新华西道60。

负责人:魏宝兴,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会普,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古冶区昌佳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古冶卑家店刘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王景如,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国旺,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二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如,男,1974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古冶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二运输分公司,住所地滦县汽车站内。

负责人:安冬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红兵,该公司员工。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茂坤,男,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滦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唐山市古冶区昌佳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李国旺与被上诉人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二运输分公司、杨茂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2018)冀0223民初2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表示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阳利

审判员  吴利民

审判员  孙申惠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