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024民初109号
原告:林先平,男,汉族,住安徽省旌德县。
原告:陈雪飞,女,汉族,住安徽省旌德县。
被告:胡鑫庭,男,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
被告:汪卉红,女,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 原告林先平、陈雪飞与被告胡鑫庭、汪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林先平、陈雪飞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诉讼费缓、减、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林先平、陈雪飞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汪卫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静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