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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024民初109号

林先平、陈雪飞等与胡鑫庭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安徽省祁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先平;陈雪飞;胡鑫庭;汪卉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024民初109号

原告:林先平,男,汉族,住安徽省旌德县。

原告:陈雪飞,女,汉族,住安徽省旌德县。

被告:胡鑫庭,男,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

被告:汪卉红,女,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 原告林先平、陈雪飞与被告胡鑫庭、汪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林先平、陈雪飞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诉讼费缓、减、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林先平、陈雪飞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汪卫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静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