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24民初43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县支行,住所地:南昌市进贤县民和镇胜利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8587421953。
法定代表人:花志杰,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庭,该支行员工。
被告:胡青林,男,1976年7月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户籍地南昌市进贤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县支行与被告胡青林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5日立案。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县支行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4元,减半收取计18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邓建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姜凡
书记员 万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