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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84执2627号

吴强、郑永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强;郑永森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84执2627号

申请执行人:吴强,男,198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执行人:郑永森,男,198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桐柏县。本院在执行吴强与郑永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郑永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8年9月15日前履行(2015)开民初字第907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郑永森至今未履行。在该案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8年12月24日、2019年1月21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2019年1月2日将被执行人郑永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2019年1月2日在限高系统内对被执行人郑永森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4、2019年1月22日前往新郑市住房保障及房地产管理中心、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郑永森名下无房产及土地信息;5、2019年1月29日对申请执行人吴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人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郑永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松林

审 判 员 刘 明 波

审 判 员 陈 瑞 甫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代 创  业执行案件评议笔录时间:2019年1月29日地点:执行局110室案由:民间借贷

审判长:刘松林

审判员:刘明波、陈瑞甫

书记员:代创业案情汇报:关于吴强申请执行郑永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郑永森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刘明波:申请人无法明确提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陈瑞甫:申请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郑永森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刘松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评议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郑永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