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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722民初39号

余庭先与盛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0-12-23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余庭先;盛明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722民初39号

原告:余庭先,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浦城县。

被告:盛明华,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浦城县。 原告余庭先与被告盛明华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余庭先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余庭先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庭先负担。

审判员  蔡诗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叶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