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722民初39号
原告:余庭先,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浦城县。
被告:盛明华,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浦城县。 原告余庭先与被告盛明华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余庭先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余庭先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庭先负担。
审判员 蔡诗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叶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