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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102刑初70号

李兆场、意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李兆场;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C} 认罪认罚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102刑初70号 公诉机关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李兆场(别名:李兆龙),男,1980年6月20日出生于吉林省抚松县,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日照市东港区。2018年8月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日东检公刑诉【2019】57号 指控事实 2018年6月6日22时许,被告人李兆场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日照市东港区海曲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海曲西路与丹阳路路口时,被在现场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李兆场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9.3 mg/100ml。被告人李兆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至八千元。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李兆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兆场犯危险驾驶罪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李兆场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兆场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第(五)项。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兆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计折抵三日。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员 苏 瑞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宋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