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81民初776号
原告:蒲海容,女,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明洋,男,196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阆中市益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阆中市七里新区,注册号511381000027468(1-1)。
法定代表人:汪涛,该公司经理。 原告蒲海容与被告阆中市益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0日立案,并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蒲海容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蒲海容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唐正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何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