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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381民初776号

蒲海容与阆中市益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蒲海容;阆中市益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81民初776号

原告:蒲海容,女,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明洋,男,196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阆中市益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阆中市七里新区,注册号511381000027468(1-1)。

法定代表人:汪涛,该公司经理。 原告蒲海容与被告阆中市益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0日立案,并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蒲海容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蒲海容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唐正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何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