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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81民初1895号

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与王意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王意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681民初1895号

原告: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展诚大道**。

负责人:陈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建宏、顾招娣,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意涵,男,199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与被告王意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丹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