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102民初5170号
申请人:石家庄绿灯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自由港南外围**。
法定代表人:李浩,总经理。
被
申请人:河北佳生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赵县林子村西。
法定代表人:王兴龙,总经理。
被
申请人:贾艮华,男,汉族,1969年7月4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赵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绿灯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佳生面业有限公司、贾艮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石家庄绿灯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担保财产,本院依法作出(2018)冀0102民初517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名下相关财产。现原被告双方在审理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本院已作出(2018)冀0102民初5170号民事调解书,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河北佳生面业有限公司、贾艮华财产的解除查封。 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河北佳生面业有限公司、贾艮华名下106421.9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史化璞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牛志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