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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7执52号之二

杨正敏、何德俊执行实施类执行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0-12-16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杨正敏;何德俊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207执5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杨正敏,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英莲,鸠江区沈巷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何德俊,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作出的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9)皖0207执52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已清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何德俊银行存款35444.2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柏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夏 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