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苏0509执110号

阮国龙与蔡方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阮国龙;蔡方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509执110号

申请执行人:阮国龙,男,1985年3月1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被执行人:蔡方荣,男,1980年12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5198012067719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申请执行人阮国龙与被执行人蔡方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作出的(2018)苏0509民初118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该民事调解书载明:“一、被告蔡方荣结欠原告阮国龙借款30000元,被告蔡方荣于2018年12月30日前归还原告阮国龙5000元,于2019年3月30日前归还原告5000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归还原告5000元,于2019年9月30日前归还原告50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归还原告10000元。

二、若被告蔡方荣到期未按上述条款完全履行,原告有权就到期及未到期的借款一并申请执行。

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起即生效。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阮国龙自行负担”。然,被告蔡方荣并未按该民事调解书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权利人阮国龙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元,执行费35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19年1月21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蔡方荣履行债务。2、2019年1月23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阮国龙同意本案按终结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处理。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执行和解协议、执行笔录、调查材料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阮国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本院责令被执行人蔡方荣申报财产并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双方就本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阮国龙同意本案作终结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处理,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蔡方荣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阮国龙有权自逾期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倪晓红

审 判 员  刘辉云

代理

审判员  向 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许华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