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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102执保61号

张静华与欧井利离婚后财产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张静华;欧井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102执保61号

申请人:张静华,女,1972年2月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昭,长春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欧井利,男,1973年1月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申请人张静华与被申请人欧井利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张静华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欧井利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2万元或查封其名下等值财产。申请人张静华以其个人名下银行存款1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欧井利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2万元或查封其名下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秦 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邓翔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