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102执保61号
申请人:张静华,女,1972年2月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昭,长春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欧井利,男,1973年1月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申请人张静华与被申请人欧井利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张静华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欧井利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2万元或查封其名下等值财产。申请人张静华以其个人名下银行存款1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欧井利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2万元或查封其名下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秦 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邓翔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