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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725民初2623号之二

包春山、杨永涛等与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包春山;杨永涛;徐建军;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杨喜凤;新乡市御景置业有限公司;成良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725民初2623号之二

原告:包春山,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

原告:杨永涛,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原告:徐建军,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以上三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晖、贾付山,河南钟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章镇工业新区。

法定代表人:丁海富,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彬、赵全强,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喜凤,女,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彬,河南锦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御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新乡市平原示范区滨湖大道**市民之家**。

法定代表人:贾飞,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向娜,女,198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住郑州市金水区乡市御景置业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思宇,女,199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淮,住淮阳县乡市御景置业有限公司职工。

第三人:成良淼,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住湖北省通山县div>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春山、杨永涛、徐建军与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杨喜凤、新乡市御景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成良淼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案情复杂。

本院认为,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娄季林

人民陪审员  赵建双

人民陪审员  熊书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闫业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