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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1129执618号

(2018)湘1129执618号申请执行人蒋端正与被执行人蒋绍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蒋端正;蒋绍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1129执618号

申请执行人:蒋端正,男,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蒋绍军,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职工,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蒋端正与被执行人蒋绍军民间借贷纠纷的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湘1129民初496号民事调解一案,申请执行人蒋端正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蒋绍军支付了10000元款项给申请执行人蒋端正后,申请执行人蒋端正以被执行人现暂无履行能力于2019年1月28日自愿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湘1129民初4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贻月

审判员  李彦鸿

审判员  高 贝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海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