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23民初123号
原告:庆云旭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渤海路中南灯具城住宅楼****。
法定代表人:曹安闯,男,汉族,1978年6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兵,男,汉族,1974年4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告:李立勇,男,汉族,1986年8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庆云县。
原告庆云旭庆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立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庆云旭庆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云旭庆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庆云旭庆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常青龙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崔甜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