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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23民初123号

庆云旭庆物流有限公司与李立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02
所属地区
山东省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庆云旭庆物流有限公司;李立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23民初123号

原告:庆云旭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渤海路中南灯具城住宅楼****。

法定代表人:曹安闯,男,汉族,1978年6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兵,男,汉族,1974年4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告:李立勇,男,汉族,1986年8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庆云县。

原告庆云旭庆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立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庆云旭庆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云旭庆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庆云旭庆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常青龙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崔甜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