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391刑初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洪臣,男,1987年8月2日出生于河北省抚宁区,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2018年8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8日被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秦开检公诉刑诉[2019]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洪臣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洪臣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8年08月07日16时许,徐洪臣饮酒后驾驶冀C460**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开发区宁海道管委岗西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94mg/100ml。2018年8月8日经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酒精检验报告书鉴定徐洪臣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3.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徐洪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洪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的案件来源及查获经过,被告人徐洪臣供述,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洪臣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徐洪臣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徐洪臣酒精含量较高、未造成交通事故,积极认罪悔罪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洪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李孟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颖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