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526执5号
申请执行人:王玉凤,女,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高唐县。
被执行人:王宝峰,男,195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高唐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韩秀芳,女,195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高唐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凤与被执行人王宝峰、韩秀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9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鲁1526执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良军
审判员 唐同彬
审判员 郑华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丰平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