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6刑终931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彩群,女,1968年4月12日出生于广东省郁南县,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郁南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1日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前罪撤销缓刑后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后被暂予监外执行(因脱逃未实际执行)。因本案于2017年4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辩护人廖云泳,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佛山市法律援助处指派。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彩群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8年7月16日作出(2017)粤0605刑初2584号刑事判决。黄彩群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荫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黄彩群及其辩护人廖云泳出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1月22日以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次日决定延期审理。同年12月11日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完毕为由,提请本院恢复审理,本院于次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7年4月24日20时许,民警在文华北路卓然网吧门口抓获被告人黄彩群,并查获其丢在地上一小包毒品(经称重:0.39克),随后对黄彩群暂住在佛山市禅城区安怀大街7座101房的出租屋和单车房进行搜查,在其出租屋搜获一包疑似冰毒(经称重:0.57克),在其单车房搜获66包毒品疑似冰毒(经称重:50.62克)和一把电子秤。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何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曾某1、刘某、宾某、曾某2、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起赃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及处理物品清单,称重、取样笔录,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租赁协议书,手机通话记录,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的户籍、前科材料,情况说明。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审认为,被告人黄彩群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黄彩群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黄彩群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黄彩群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前罪未执行刑期一年八个月二十七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起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50.62克、电子秤一把,予以没收并销毁。
上诉人黄彩群上诉称:1.除在其租住处起获的0.57克甲基苯丙胺属她所有外,在被抓获现场地上起获的0.39克甲基苯丙胺及在单车房起获的50.62克甲基苯丙胺都不是她的,她不知道自行车房的存在。2.证人曾某1与她有过节,故特意在自行车房内放置毒品然后把自行车房的钥匙放在出租屋里,陷害她。辩护人辩护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上诉人构成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检察员提出以下出庭意见:现有证据足以证实上诉人黄彩群向曾某2贩卖毒品的事实,在单车房内起获的50.62克甲基苯丙胺和抓获黄彩群时在现场地面起获的0.39克毒品属于黄彩群所有。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4日20时许,民警在文华北路卓然网吧门口抓获上诉人黄彩群,并查获其丢在地上一小包毒品(经称重:0.39克),随后对黄彩群暂住在佛山市禅城区安怀大街7座101房的出租屋和单车房进行搜查,在其出租屋搜获一包疑似冰毒(经称重:0.57克),在其单车房搜获66包毒品疑似冰毒(经称重:50.62克)和一把电子秤。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经原审、二审法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何某1(上诉人黄彩群出租屋的房东)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安怀大街7座101房之前是租给一名叫“阿红”的女子,她租了有一年多,在2017年3月“阿红”告诉我,她将我的屋转租给她的朋友“阿某”,“阿某”接租我的屋只有二个月,是3月开始租的。转租给“阿某”时我不在现场,我让“阿红”把转租的事处理好,她答应我的要求,之后承租人“阿某”才打电话联系上我的。我没有登记“阿某”的资料,但她提供了一个叫殷某的人名和一个电话让我登记好,我就将人名和电话号码登记在一张纸上。证人何某1辨认出上诉人黄彩群是“阿某”,指认租给“阿某”的是701房和单车房。2.证人曾某1(上诉人黄彩群出租屋的前租客)的证言:我之前是租住在佛山市禅城区安怀大街7座101房的,平时在附近的发廊玩就认识了“阿某”。2017年2月,我购买了新屋,打算不再租屋,当时“阿某”就说续租佛山市禅城区安怀大街7座101房这间出租屋,我打电话将此事告诉了屋主何某1,屋主答应了将出租屋租给“阿某”,租金也是1000元,按金1000元。当时“阿某”给了我1000元,我将按金单给了她,并让她到时找屋主转名。我将屋主的电话给了阿某,让她交租就直接打电话给屋主。于是,我就将该出租屋的锁匙及一间自行车房的锁匙一起交给了“阿某”,因我租屋主的出租屋时是带有一间自行车房的,交齐锁匙后我就搬走自已所有物品。当时我对屋主讲租到2月份,接租的“阿某”就从2017年3月开始交租,屋主答应了。我交锁匙给“阿某”的时候没有其他人在场。我当时告诉“阿某”哪间自行车房是与出租屋一起使用的,因她也有一辆电动车要停放进自行车房的。我不清楚“阿某”有否与其他人一起在该出租屋暂住。证人曾某1辨认出上诉人黄彩群就是租住701房和单车房的女子。3.证人曾某2在侦查阶段的证言:我向“阿某”购买过10次左右毒品,交易地点多位于桂某文华桥底附近路段及南海区疾控中心门口位置。在二审补充的证言:我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4月24日17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我吸食的毒品冰毒是向“阿某”购买的,我共向她购买过十多次毒品。被抓获当天我为了得到从轻处理,遂通过电话向“阿某”购买200元的毒品并约定在南海区疾控中心门口路段以此来配合公安机关抓获贩毒人员。证人曾某2辩认出上诉人黄彩群就是“阿某”。4.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桂某派出所于2017年4月24日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当天17时许,民警在桂某文华北路文华桥附近路段抓获吸毒人员曾某2,曾某2交代其吸食的毒品是向“阿某”购买的,曾某2可带民警抓获贩卖毒品人员“阿某”。20时许,曾某2带民警在文华北路卓然网吧门口抓获贩卖毒品的“阿某”,“阿某”看见有民警,就立即将一小包毒品丢掉在地上,民警当场将“阿某”丢在地上的毒品起获。5.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桂某派出所于2018年11月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4月24日17时许,民警在桂某文华北路文华桥附近路段抓获吸毒人员曾某2,曾某2交代其吸食的毒品是向“阿某”购买的,并愿意配合公安机关抓获“阿某”。当天20时许,曾某2在民警的监督下,使用手机拨打“阿某”的电话称需要购买冰毒并约定在南海区疾控中心门口附近进行交易,后民警在上述地点预伏。20时30分许,“阿某”到文华北路卓越网吧前路口等待交易时,民警上前抓捕,“阿某”见有民警冲上来立即将拿在手上用白色纸巾包的一小包毒品扔在地上,民警在抓获“阿某”后当场起获该包毒品。6.起赃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及处理物品清单,证实2017年4月24日20时许,民警在文华北路卓越网吧抓获上诉人黄彩群,当场起获一包疑似毒品,在黄彩群的住处禅城区进行搜查,在房间梳妆台搜获一包疑似毒品和一串钥匙,用该钥匙打开了对面的单车房房门,入内进行搜查,搜查出66小包白色晶体及一把电子秤。从黄彩群处扣押了手机一台(号码156××××8451)。7.称重、取样笔录,证实对上诉人黄彩群抓获地点扔在地上的一包毒品可疑物进行称量,净重0.39克,取样编号AJ81230。对黄彩群的房间梳妆台面起获的一包毒品可疑物进行称量,净重0.57克,取样编号AJ81223。对黄彩群住处对面的杂物间起获的66小包毒品可疑物进行称量,净重50.62克,取样编号AJ81229。8.鉴定意见,证实AJ81223、AJ81229、AJ81230样本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9.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上诉人黄彩群甲基安非他明、海洛因、氯胺酮成阴性。10.租赁协议书,证实2015年2月1日,何某1将位于禅城区安怀大街7号101房租赁给曾某1,租期为1年。11.上诉人黄彩群的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证实黄彩群的身份及前科情况。12.上诉人黄彩群的供述:我不清楚安怀大街7座101房对面的杂物房是谁的,民警在房间搜出来的锁匙能打开杂物间的锁,但我不知道杂物间的锁匙放在我房间里的,不知是否上一个租客留下来的,也说不定是之前的租客留下来的。之前的租客我只知道她叫“阿红”,房间里有很多物品都不是我的,杂物房不是我租的。我没有卖毒品。上诉人黄彩群辨认出曾某2,辨认刘某是表妹;指认其手机微信图像、“黑佬”微信通话图像、与承租人交租的记录截图、手机中承租人的微信图像,指认出租屋钥匙及出租屋自行车房的钥匙(房屋钥匙有两把为一串,单车房钥匙以及和房屋相同的钥匙共四把为一串)。13.搜查单车房时的照片,证实侦查人员搜查单车房并起获毒品的情况。对于上诉人黄彩群提出抓获现场民警从地上起获的毒品及从单车房起获的毒品不是她所持有的上诉意见以及辩护人提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上诉人黄彩群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护意见。经查,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在对黄彩群进行抓捕时,黄彩群见有民警过来,遂将手中的一包物品扔在地上,后民警将该包物品起获。2.证人何某1及曾某1的证言均证实出租屋和单车房的钥匙均交给了新承租人黄彩群。3.搜查笔录证实民警从出租屋的梳妆台上起获了一包毒品及单车房的钥匙,后民警用单车房钥匙打开单车房搜获66包毒品。4.鉴定意见证实从抓获现场地上及黄彩群梳妆台上、单车房内起获的毒品种类一致,均是甲基苯丙胺。综上,根据现有证据应认定民警从抓获黄彩群现场附近地面起获的毒品和在梳妆台上、单车房内起获的毒品均为黄彩群所持有,黄彩群的行为依法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上诉人黄彩群提出的上诉意见和辩护人提出的该点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对于检察员提出现有证据足以证实本案起获的毒品均属于黄彩群所有的出庭意见,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彩群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51.58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检察员提出黄彩群有向曾某2贩卖毒品的行为;辩护人提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黄彩群构成贩卖毒品罪。经查,证人曾某2在侦查阶段的证言及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出具的抓获经过均未提及曾某2为配合公安机关抓获黄彩群而打电话向黄彩群购买毒品从而在约定地点抓获黄彩群的具体经过。证人曾某2在二审阶段的证言及公安机关在二审阶段出具的情况说明因与侦查阶段的上述证据不吻合,不足以证实当天曾某2以通过电话向黄彩群购买毒品的方法来配合公安机关抓获黄彩群,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黄彩群有向曾某2贩卖毒品的行为。对检察员提出黄彩群有贩卖毒品行为的出庭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黄彩群有贩卖毒品行为的意见予以采纳。黄彩群曾因犯贩卖毒品犯罪被判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黄彩群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涉案毒品应予没收、销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邱卫玲
审判员 唐毅军
审判员 李寿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于蓝附本案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