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85民初4342号
原告:秦宝森。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奇。
被告:汇江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晓虎。
被告:陈一河。 原告秦宝森与被告汇江建设有限公司、陈一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
原告秦宝森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宝森撤诉。 案件受理费6738元,减半收取3369元,保全费2333元,共计570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 森
人民陪审员 丁瑞杰
人民陪审员 雷传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台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