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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785民初4342号

秦宝森与汇江建设有限公司、陈一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0-10-28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秦宝森;汇江建设有限公司;陈一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85民初4342号

原告:秦宝森。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奇。

被告:汇江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晓虎。

被告:陈一河。 原告秦宝森与被告汇江建设有限公司、陈一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

原告秦宝森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宝森撤诉。 案件受理费6738元,减半收取3369元,保全费2333元,共计570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 森

人民陪审员  丁瑞杰

人民陪审员  雷传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台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