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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311民初632号

冯青与安徽德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市公路管理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冯青;安徽德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市公路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311民初632号

原告:冯青,女,1986年3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凡,安徽红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梁,安徽红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德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解放北路**第********。

法定代表人:王蕴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蚌埠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蚌埠,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解放街道**di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薛湘安,该局局长。 原告冯青与被告安徽德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市公路管理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冯青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隽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佳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