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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3执保49号

张家毅、李惠兰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1-03-26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张家毅;李惠兰;聂运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保49号

申请人:张家毅,男,汉族,1945年9月15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申请人:李惠兰,女,汉族,1949年6月3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

申请人:聂运庚,男,汉族,1975年11月20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申请人张家毅、李惠兰与被申请人聂运庚继承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家毅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以及张礼华(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4××××××××)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冻结其银行存款及查封其他共计价值为100000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自愿用其名下位于遵义市汇川区的房屋(产权证号:遵房权证监字第××号)提供担保的实际(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自愿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张家毅、李惠兰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而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聂运庚和张礼华(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4××××××××)的银行存款和查封其他的财产共计价值人民币1000000元。

二、查封申请人张家毅、李惠兰名下位于遵义市汇川区的房屋(产权证号:遵房权证监字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元书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周琴美

书记员李晓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