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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0981执854号

蒲玉科、高军亮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1-09-01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蒲玉科;高军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0981执854号

申请执行人:蒲玉科,男,汉族,1948年8月21日出生,甘肃省玉门市人,住玉门市。

被执行人:高军亮,男,汉族,1982年1月20日出生,宁夏中宁县人,住中宁县。 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执行的蒲玉科与被执行人高军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甘0981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高军亮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蒲玉科案件款22951.4元,并承担执行费244元,合计23195.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在玉门辖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暂时无执行条件,经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后,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文珍

审判员  徐生海

审判员  龚海晶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