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0981执854号
申请执行人:蒲玉科,男,汉族,1948年8月21日出生,甘肃省玉门市人,住玉门市。
被执行人:高军亮,男,汉族,1982年1月20日出生,宁夏中宁县人,住中宁县。 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执行的蒲玉科与被执行人高军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甘0981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高军亮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蒲玉科案件款22951.4元,并承担执行费244元,合计23195.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在玉门辖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暂时无执行条件,经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后,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文珍
审判员 徐生海
审判员 龚海晶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