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9)湘1129执56号
申请执行人:罗玉红,女,1958年4月8日生,汉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华瑶族自治县支公司。住所地: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冯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9790331065B。
负责人:胡琼辉,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红玉与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华瑶族自治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湘1129民初982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华瑶族自治县支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罗红玉损失139272.36元,现其负担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湘1129民初98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华瑶族自治县支公司赔偿罗红玉损失139272.36元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