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0302民初207号

薛某1与薛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0-10-31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薛某1;薛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302民初207号

原告:薛某1,男,汉族,1953年5月13日出生,住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告:薛某2,男,汉族,1947年11月13日出生,住蚌埠市。

被告:薛某3,男,汉族,1951年4月6日出生,住蚌埠市。 原告薛某1与被告薛某2、薛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邹万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