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302民初207号
原告:薛某1,男,汉族,1953年5月13日出生,住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告:薛某2,男,汉族,1947年11月13日出生,住蚌埠市。
被告:薛某3,男,汉族,1951年4月6日出生,住蚌埠市。 原告薛某1与被告薛某2、薛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邹万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