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626执177号
申请人:王鹏,男,1987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
被执行人:赵小光,男,198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邹平县。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鲁1626民初19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小光银行存款61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兴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金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