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刑更1154号罪犯夏敬宏,女,1971年3月9日生,汉族,辽宁省抚顺市人,中等专科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4)龙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夏敬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44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7年9月26日本院作出(2017)吉01刑更249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五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夏敬宏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2月至2013年10月间,被告人夏敬宏介绍被告人张秀敏以虚构事实安置工作为由诈骗唐传江、鞠淑萍、扈明军、张亚翠、于俊友、黄秀丽人民币70.3万元;2012年9月至2013年10月间,被告人夏敬宏在得知张秀敏能为专业兵办工作的消息后,先后为张秀敏介绍唐传江、鞠淑萍、扈明军、张亚翠、于俊友、黄秀丽六人,并从中收取好处费,诈骗被害人人民币43.2万元。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八监区参加服装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3次。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34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夏敬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犯罪造成经济损失,未积极消除社会影响,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夏敬宏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9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立红
审 判 员 庞好爽
代理
审判员 沈 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尹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