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浙0213执3044号 申请执行人方连标,男,196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 委托代理人方美华(系申请执行人方连标妻子),住宁波市奉化区。 被执行人江金锵,男,195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方连标与被执行人江金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8)浙0213民初336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江金锵主动履行了案款61500元。对于本案剩余本金、违约金、迟延利息等,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至此,全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百度搜索“”